近日,A供应商咨询记者:某项目在开标前就采购需求咨询过B公司,B公司也给采购单位提了不少建议,很多都被采购单位接纳了。现在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了,B公司还能来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吗?这样是否构成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?
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表示,这是一种错误理解。采购单位征求供应商意见不是商业行为,供应商就采购需求提出建议,不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,与采购人没有合同关系。只要被采购人、采购代理及机构采纳的供应商建议不构成“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”,就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。
A供应商认为B供应商不能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,理由是:依据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,“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。”第二十条,“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,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”。
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解释,首先,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编制、项目管理的供应商必须是和采购人有合同关系的,不能再参加该项目接下来的采购活动。其次,采购人咨询B公司,B公司确实了解了一些采购需求,可能比其他供应商了解的信息多一些。但这些都是在采购需求确定前,一旦采购需求确定,供应商可以看采购文件是否是以某1家供应商的技术参数为参考来做的,如果是,这时候,供应商就可以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、投诉。
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(简称财库22号文)第十条明确规定,“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,通过咨询、论证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,了解相关产业发展、市场供给、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。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,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,并应当具有代表性。”所以说,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确定前,就应该咨询相关供应商,进行需求调查。值得注意的是,采购人不能只征求特定供应商意见。财库22号文说的很清楚,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能少于3个,而且还应当具有代表性。